新闻 / 事务所新闻

汪正律师在《中华商标》杂志2014年第8期发表文章:商标显著性影响恶意抢注的认定

2014-08-15

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Beijing East IP Law Firm)合伙人汪正律师在2014年第8期《中华商标》杂志发表文章《商标显著性影响恶意抢注的认定》。《中华商标》杂志主管单位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办单位为中华商标协会,全年共12期。

文章在系统分析相关的司法实践案例的基础上提出作者的观点。文章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半段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得注册(以下统称“恶意抢注条款”)。从上述恶意抢注条款规定的字面理解,在先使用商标的知名度和系争商标申请人的恶意是恶意抢注条款的两个适用要件。此外,商标的独创性(即商标内在显著性,通称商标显著性)是适用恶意抢注条款的前提和重要考量因素,对该条款的两个适用要件具有重大影响。具体而言,商标显著性直接影响在先使用商标知名度的举证要求,商标显著性是判定系争商标申请人恶意的重要考量因素。

文章重点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审结的“鸭王”(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创新案例)和“氟美斯FMS”(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3年30件典型案件)两件典型商标再审案件的基础上主张,商标显著性是判定系争商标申请人恶意的重要考量因素。

搜索专业人员